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须知
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须知
发布日期:2019-11-02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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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8号)的相关规定,请您在投诉举报前阅知以下内容:

一、概念定义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三)购买、代写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或者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实验动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研究成果署名、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违反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与行为准则的行为。

在科研活动中并非由于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二、受理范围

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市科委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等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市科委予以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委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无具体的科研不端行为;

(二)匿名举报且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投诉举报的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或者网上提交的方式,向市科委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应当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和内容,并有相应的证据或者明确的线索。

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应当在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个人名义投诉举报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市科委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四、投诉举报人责任

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调查处理或者给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科委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诉举报行为涉嫌违法违纪需追究相关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