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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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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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工作规范》明确了哪些内容?以下是部门权威解读:

  1、明确总体要求

  《工作规范》明确采用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将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合二为一,为科研人员减负;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根据不同计划类别特点,建设符合科学发现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项目分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明确评价流程和方法

  《工作规范》明确综合绩效评价流程包括经费决算及审计、验收申请、评前审查、评价实施四个阶段。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3、明确评价结论下达和应用

  《工作规范》明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对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项目(课题)经费评议得分在80分以上,结余经费可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或项目(课题)经费评议得分在80分及以下,应返还结余经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4、明确各方责任

  《工作规范》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加强对综合绩效评价过程监督。市科委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建立监督机制;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向市科委报送综合绩效评价结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验收材料,配合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和后续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协议要求,按照时间节点提供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专家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5、明确执行期限

  《工作规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