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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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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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普基地的运行管理,持续提高科普基地的综合效益,推动全市科普工作的社会化、品牌化和高质量发展,市科委根据科普事业发展新趋势、新需求对《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沪科〔2014〕539号)进行了重新修改。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9号)共五章二十条,主要修订内容有如下6个方面:

  一、进一步规范文件名称

  根据《关于延续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科办政〔2018〕56号)、《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科普基地,可以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参照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名称设置,本次修订将“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更名为“上海科普基地”。

  二、优化基地类型结构

  为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上海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当前本市科普基地发展情况,本次修订取消认定条件较高的“综合性科普场馆”类科普基地,将原“综合性科普场馆”和“专题性科普场馆”两类科普基地合并,统称为“示范性科普场馆”。同时,新增面向本市青少年,培育青少年创新精神,提升创新实践能力的科普基地,即“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第三条,第五条)

  三、细化管理职责和认定条件

  根据工作实际,将原管理办法中市科委职责、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基地依托单位的职责予以细化明确。(第四条)

  将原管理办法中有关“对青少年优惠开放”、“科普专职人员”、“室内科普展示面积”等条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细化明确。(第五条)

  四、简化认定程序

  根据“一网通办”要求,对科普基地认定流程予以简化优化,科普基地认定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所需材料数量由4种减少至2种;办理环节由7个缩减至5个。认定工作全程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线上操作,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同时,受理权限下放区级科技管理部门。(第六条)

  五、明确运行要求

  结合科普基地发展实际,为引导科普基地加强品牌建设、扩大影响,新增“开发科普内容”、“开展合作交流”、“加强队伍建设”等基地运行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六、优化管理流程

  进一步优化了基地资质检查的流程,明确了检查结果和提出延期参加资质检查的条件(第十四条),明确了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第十五条),明确了对科普基地综合评价的内容、结果以及经费补助不超过基地运行成本的要求。(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