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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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科规〔20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的要求,市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上海市科技管理,是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为重庆市合川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科委在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的初评、通讯评审环节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选取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应当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市性行业协会学会、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审计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
  
  (四)其他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用本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专家本人可在线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市科委推荐。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经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委推荐。
  
  被推荐专家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进入专家库。市科委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调查,确保入库专家符合标准。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委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专家对本人信息予以确认或更新后,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核。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信息经确认或更新,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九条 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
  
  (二)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出现以上情形的,专家所在单位获知后,应及时报告市科委。
  
  因以上情形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市科委按程序将其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条 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处于失信惩戒期的专家,不得选取参与评审。
  
  (二)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同行评议原则。专家组中的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项目评审要求相符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有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选取专家和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
  
  第十三条 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实施回避制度。
  
  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
  
  (一)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由网上信息系统自动予以回避,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市科委项目、获得市科技奖等合作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同期申报的项目与被评审项目属于同一指南;
  
  (五)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如:专家对项目申报单位、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等,存在学术偏见或认识偏见;
  
  (六)专家主动申明回避的事由再次出现的。
  
  第十五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前公布;开展通讯评审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保密,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回避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八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互相评价、效果评价等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作为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